制售“老油” 乐山这位火锅店老板被判坐牢4年赔偿388万元

2022-01-07 12:07:51来源:四川在线编辑:曾小清

四川在线乐山讯 (胡杭)   火锅“老油”的危害人所皆知。然而,还是有人利欲熏心铤而走险,乐山市市中区一家火锅店就干起了这个勾当。法网恢恢,当事人锒铛入狱,并被判处10倍赔偿388万元。

一年间制售“老油”火锅底38万元

2019年9月26日至2021年5月26日,黄某在乐山市市中区柏杨西路经营火锅店。为了“节约成本赚大钱”,他动起了歪脑筋。

2020年4月开始,黄某将顾客吃剩下的火锅锅底(俗称“潲水”),收到不锈钢铁桶里。等锅底沉淀后,捞出食物残渣,过滤出剩下的残油,再加入葱、姜、花椒等配料加热熬制成“老油”,堂而皇之继续端上顾客的餐桌。

后来,黄某将制作“老油”的技术传授给郑某,由郑某负责制作“老油”和“打锅底”。郑某休班期间,黄某亲自操作。二人通力合作干着昧良心的事情,直至案发。

经统计,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5月26日期间,被告人黄某开设的火锅店生产、销售含有“老油”的火锅锅底金额共计人民币388986.37元。

当事人被判刑并处10倍赔偿

此案由峨边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经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黄某、郑某的制售“老油”的行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该行为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峨边县检察院在正义网上对被告人黄某、郑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进行了公告,公告期满无适格主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黄某、郑某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支付其销售金额十倍的赔偿金,共计人民币3889863.7元。

2021年12月27日,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黄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郑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黄某终身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被告人郑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判决被告黄某支付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金人民币3889863.7元,被告郑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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