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月1 日,记者从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对全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2200 元(每日101 元)。调整后的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22 元。调整自2025 年3 月31 日起施行,有效期3 年。2025 年1月1 日至通知施行之日期间的最低工资标准按此执行。
据悉,以上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下列各项: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食宿,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也不能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 (罗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