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2.35万元 乐山这部《条例》实施一年后市中区开出首张罚单

2022-01-04 16:59:11来源:四川在线编辑:曾小清

四川在线乐山讯 (汪菲)  1月4日,本网从乐山市市中区生态环境局获悉,近日,该局查获一起拒不执行停产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环境违法案件,并对涉案公司作出罚款23500元的行政处罚。该案是《乐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后,乐山市市中区查处的首例违反该《条例》案件。

据了解,11月24日下午,乐山市市中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位于乐山市市中区苏稽镇徐浩村6组的某冶金铸造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1台1吨中频炉正在生产,熔化、浇铸等涉气工序处于运行状态,未执行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停产应急措施。市中区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于11月29日进行了立案查处。

乐山市市中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介绍,《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即“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可以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停止建(构)筑物拆除施工、禁止运输散装或者流体物料车辆行驶、增加主要道路保洁频次,或者采取其他防治扬尘污染的必要措施。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公民应当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乐山市市中区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于11月24日0:00时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 执法人员表示,乐山市市中区苏稽镇某冶金铸造企业涉气工序处于运行状态“未执行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停产应急措施”的行为违反了该《条例》,依据《条例》第三十三条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规定罚款人民币23500元。

据悉,《乐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是乐山市制定的5部实体性地方性法规之一,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是乐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最直接最具体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依据,旨在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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