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生态环境局公布部分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2020-06-05 09:27:33来源:三江都市报编辑:刘若辰记者 张清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今年6月5日是第49个世界环境日。今年我国环境日的主题为“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号召社会各界积极自觉行动起来,为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决战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携手共建美丽中国贡献力量。

在今年环境日到来之际,市生态环境局对外公布了乐山市部分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以案说法,以示警戒。

案例1

非法倾倒危险废物

涉事公司被判处罚金10万元 相关责任人被判刑并处罚金1万元

2019年1月25日,市中区环境监管网格员在市中区苏稽街(原苏稽镇倒拐店村“韩村口”处)发现3堆编织袋,袋内装有呈红褐色、黑褐色的不明固体废物。

接报后,市生态环境局立即与市公安局启动联合协作办案机制,通过道路监控系统确定倾倒不明固体废物的嫌疑车辆,后抓获嫌疑人刘某。经调查,不明固体废物来自乐山市沙湾区某不锈钢公司。

2019年2月1日凌晨,乐山市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执法人员连夜奔赴沙湾区对沙湾区某不锈钢公司进行调查。通过查阅环评资料、现场勘验、询问等方式,确定该公司将部分废水处理池产生的污泥交刘某处置,总计约19吨。

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市中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该公司罚金10万元,判处该公司相关责任人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案例2

机砖厂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罚款15万元 相关责任人行政拘留5日

2019年5月5日,乐山市夹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夹江县吴场镇百茶村(原三洞镇齐心村)的某机砖厂进行现场检查。该厂两条隧道窑正常生产,废气治理设施(脱硫塔)正在运行,但检查时发现脱硫塔加药池内未加脱硫剂(石灰和片碱),夹江县环境监测站随即对该厂脱硫塔水质、废气进行了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厂脱硫塔加药池水质呈酸性,脱硫塔废气二氧化硫浓度超标。经查,该厂在生产过程中未及时在脱硫塔加药池添加脱硫剂,致使进入脱硫塔的脱硫液呈酸性,废气治理设施(脱硫塔)不正常运行。

乐山市夹江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对该厂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处以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5日。

案例3

洗砂场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

被处以罚款 相关负责人行政拘留7日

2019年4月21日,乐山市沐川生态环境局接到投诉反映沐川县马边河火谷电站附近一洗砂场将废水排入马边河造成污染。该局执法人员立即会同相关部门现场调查核实。经查,沐川县某公司在沐川县利店镇珠溪村火谷电站下游约500米离河约100米处经营一砂石洗选场,该砂石洗选场在4个沉砂池底部安装了阀门,并通过一根长95米的管道将生产废水引至马边河排放,同时发现该洗选场无环保相关手续。沐川县相关部门依法对该洗选场实施了断水、断电、断原料等处理。

乐山市沐川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该洗选场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行为处以罚款5.364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洗选废水行为处以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对相关负责人实施行政拘留7日。(记者 张清)

    编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