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整治市场主体注册代理机构及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违规违法行为的公告

2023-06-01 17:26:27来源:四川在线编辑:曾小清

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市场准入的门槛大幅降低,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更加简便化、电子化,为市场主体提供了便利的营商环境。一些代理机构通过虚假代签、伪造资料、冒用公民身份等方式骗取登记,严重侵犯了权益人合法权益,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严重破坏了地方营商环境。代理机构代理人将自己的联系电话作为企业联系方式的情况屡屡发生,严重扰乱行政秩序。

为提升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注册代理机构代理行为,保障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有序开展,促进诚信登记、公平竞争,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乐山市市中区行政审批局、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将对市场主体注册代理机构和代理人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联合整治行动。

一、整治对象及内容

从2023年6月开始,通过审查登记、随机抽查、协同监管、投诉举报等信息线索,针对涉及乐山市市中区登记管辖范围内的市场主体注册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开展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违规违法行为联合整治行动。

二、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二)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三)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因虚假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的市场主体,其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四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七十一条第二款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进行市场主体登记,仍接受委托代为办理,或者协助其进行虚假登记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三、违法违规行为处理

(一)发现市场主体有提供虚假材料或文件骗取登记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处以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行政审批部门依法实施撤销行政登记,对发现的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线索移送公安等部门。公安机关接到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关身份信息、公文、印章等被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报案、举报的,应当按照《110接处警工作规则》《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依法予以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抄告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机关。

(二)发现市场主体注册代理机构和代理人有提供虚假材料或文件骗取登记的违法行为,行政审批部门将定期更新黑白名单,采取12个月以上的限制代办业务措施。

(三)发现市场主体注册代理机构和代理人有提供虚假材料或文件骗取登记的违法行为,行政审批部门将定期向人社、税务等行政部门及银行等单位推送代理机构和代理人相关信息,实施全市范围内的多部门联合惩戒。

(四)建立打击代理机构和代理人提供虚假材料或文件取得登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长效机制,采用政府网站、单位公众号、电子屏公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举报电话:

区行政审批局:0833-2421578

区市场监管局:0833-2118315

区公安分局:0833-213449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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