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礼现场录像丢失 消费者获赔1.2万元

2014-03-14 09:01:16来源:四川在线乐山频道编辑:王晶城

    2013年8月19日,消费者老杨到马边工商局消委会进行投诉,说自己儿子的婚礼现场录像被婚庆公司弄丢了。

    儿子要结婚了,对老杨而言可谓是人生第一大事。为了给儿子、儿媳一个幸福美满的婚礼,老杨找到马边某婚纱影楼,委托其为儿子提供婚庆服务,口头约定,总费用为3000元。婚礼结束后几天,老杨找到影楼想领取婚礼现场的录像,谁知,影楼方竟告诉老杨,现场录像因操作不当,丢失了。

    “大部分人,一辈子就这么一次,这么有纪念意义的东西,他们居然弄掉了,太过分了。”老杨气愤地说:“我现在什么也不要,就要录像。”

    “这个事情我们也没办法,谁知道现场录像操作不当,丢失了,找不回来了。”影楼的负责人也很无奈。

    接到投诉后,马边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分别向老杨和影楼负责人了解了具体情况。影楼的负责人承认了录影丢失是他们的错,也同意赔偿。最终,在消委会人员的调解下,影楼负责人同意退还老杨婚庆服务费用3000元,并赔偿老杨精神损失费9000元,共计1.2万元。老杨也接受了赔偿,却留下永远的遗憾。

    《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从事摄影、冲印服务的经营者,交付拍摄、冲印成品时,应当交付全部成品和资料,未经约定不得另收费用。造成交付物品损坏或者丢失的,应当退还全部费用,并按交付物品同种型号价格的十倍给予赔偿,有特别约定保价的,按特别约定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根据以上法律法规,消费者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甘国江)

(据三江都市报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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