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条款?消费者可以大声说“No”

2014-02-27 08:40:06来源:四川在线乐山频道编辑:王晶城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认定餐饮行业中“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属于服务合同中的不平等格式条款(俗称霸王条款)。性质的认定,也让餐饮行业争执多年关于“包间费、开瓶费等是否合理”这一问题尘埃落定。当然,法律条款定性,不代表话题结束。近日,记者就走访了天星路、嘉兴路商圈多家餐厅、火锅店和消费者。对于这一法律条款的出台,消费者的态度是什么样的?餐饮企业又会怎么做呢?

    行业现象:部分餐厅仍存在霸王条款

    近段时间,记者以普通消费的名义向乐山中心城区多家知名的餐厅、火锅店、咖啡厅了解“包间是否有最低消费、能否自带酒水”等情况。从回复可以看到,除个别高档酒楼、会所外,中、低端餐饮店几乎都已取消“包间最低消费”,但禁止自带酒水的情况还是比较普遍。

    “我们餐厅包间没有最低消费,但如果顾客索要发票会收取50元的包间费。”天星路某韩国料理店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如果顾客自带酒水,也会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牛咡桥某知名咖啡西餐厅不仅每小时收取包间费20元,还设置了人均最低消费20元。嘉兴路多数餐厅都张贴有“禁止自带酒水”等告示。尽管消费起来藩篱重重,这些餐厅、火锅店仍然生意火爆,有时候饭点去迟了根本找不到位置。

    而对于高院近日出台的法律条款,以上餐厅均表示顾客都是知道的,“我们从开业起就是这么规定的,大家也没有异议啊。”天星路某火锅店工作人员说。

    市民心声:赞成新规担心维权有难度

    的确如火锅店工作人员所说,在采访的过程中,有部分消费者对于霸王条款的存在持着无所谓的态度,“都已经习惯了这些约定俗成的规定了,也没有想过是不是应该维权的问题。”正在就餐的王女士如是说。

    与此相比,截然不同的声音也同样存在,“‘禁带酒水’就应该撤除,这就是变相的强制消费!”周先生回忆起曾经一次不愉快的就餐经历时仍然气愤难平,“许多餐厅、饭馆的酒水价格超过零售价几倍且选择范围非常小,一桌人喝一箱啤酒就是一、两百。”周先生无奈的说,但餐厅有规定不能自带酒水,也只有认了。

    不少市民像周先生一样吃过“哑巴亏”,对于此次高院对霸王条款的定性拍手称快,也有市民担心,法律条款倒是出来了,可一旦又遭遇到霸王条款,那在维权的过程中是否顺利?如果餐饮企业拒不执行又怎么办?

    餐企态度:叫屈同时也会遵照执行

    最高法对于“收取包间费,设置最低消费,禁带酒水等规定属于霸王条款”这一认定,消费者表示了欢迎,但不少餐饮企业则认为有点冤,“包间里设备比大厅多的多,有电视、空调、卫生间等,隐秘性也是大厅无法比的,这些条件加上服务成本、装修成本,理应收取一定的费用。”牛咡桥某知名咖啡西餐厅服务人员说。

    “坐飞机还分个头等舱、经济舱呢,为什么餐厅包间和大厅设施不同却要一样的收费?”天星路某韩国料理店工作人员表示,在大厅一个服务员能服务两桌客人,而包间需要一个专门的服务员定时去查看,在人工成本上就多了不少,收取包间费他们认为合情合理。

    而嘉兴路某山珍火锅店李姓负责人则表示禁止自带酒水菜品,更多是从为顾客食品安全考虑,“如果自带的酒水菜品食用了出现腹泻等问题,我们餐厅如何负的起责任呢?”

    尽管不少餐饮企业认为自己设置的消费条款存在一定合理性,但重要的是他们认为事实既然已经定论,就会逐步撤销经营过程中的霸王条款,“我们正准备撤走门口摆放的禁带酒水告示牌,这也是为了应付春节期间太多自带酒水的顾客设立的。”天星路某知名火锅店负责人告诉记者,其实以前有客人带酒水我们也没有强制收取费用。

    部门解答:消费者应主动抵制“霸王条款”

    “所谓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就是餐饮企业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中作出的对于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例如‘禁止自带酒水’就是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乐山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秘书长赵松向记者解释到,如果消费者遭遇霸王条款产生纠纷时,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维护自身权益。

    消费者要想更好的维护自身的权益,赵松建议消费者不能对有霸王条款的经营者太过宽容和放纵。除了遇到此类事件及时与经营者交涉或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外,更应充分发挥自身选择权,主动抵制经营中使用霸王条款的商家。另外,保留好维权的证据也是顺理维权的关键所在。最后赵松特别提醒,对于明确违法国家规定的餐饮企业,相应的处罚是:对使用霸王条款的经营者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还要记入信用档案,除接受处罚外还要向社会公布。(刘英)

(据乐山日报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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