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法》即将“亮剑”为您解读10大亮点

2014-02-25 08:53:01来源:四川在线乐山频道编辑:王晶城

    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高票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2014年3月15日,新《消法》将正式实施。

    “新《消法》修改内容涉及面广,对惩罚性赔偿、消费者后悔权、三包范围、消费者信息保护等和消费者密切相关的权益都作了明确规定。为让大家更好地了解新《消法》所呈现出的亮点,昨(24)日下午,乐山市工商局消秘科科长赵松对新《消法》亮点进行了详细解读。

    亮点1:惩罚性赔偿增至3倍

    新《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以前赔偿的金额为两倍,这次增加到了3倍,也意味着违法成本增加了。”牛咡桥工商所工作人员表示,而新《消法》还规定了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按照五百元赔偿,进一步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亮点2:消费者单方面后悔权

    近年来,网络购物这种的新型消费方式已成为消费者的重要选择,但是消费者在享受网购便捷之时,却又经常遭遇到消费维权难的问题。

    “这次新《消法》实施后,网购爱好者迎来了福音。”上述工作人员表示,新《消法》第25条第1款、第2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这就意味着消费者以后不再需要像现在这样为维护自己的权益与网店老板“软磨硬泡”了。

    不过值得提醒的是,为防止权利滥用,新《消法》也规定了一些不适用“后悔权”的情形。其中包括消费者订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亮点3:举证责任倒置

    新《消法》第23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这就为消费者省去了很多举证的麻烦,如果经营者认为消费者的疑惑有问题,就必须自己举证来证明,也相当于为消费者减轻了维权成本压力。”上述工作人员表示。

    亮点4: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新《消法》的第29条,明确将个人信息受到保护作为消费者的一种权益确认了下来。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同时,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如果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经营者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消费者发现自己的个人信息受到侵害时,要注意收集掌握证据,向相关部门投诉,情节严重的,应向公安机关报案。

    亮点5:规范了合同形式

    消费者在一些场所消费时,经常会遇到不少“商家提示”,商家往往用格式条款对消费者的消费行为进行了限制及损害,让消费者不得不“自愿”掉入消费“陷阱”。新《消法》对这些“霸王条款”进行了规范。

    新《消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益、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像现在很多商家推出的‘最低消费’、‘最终解释权’等,都属于无效的。”

    亮点6:强化了“三包”义务

    新《消法》加强了在产品“三包”、格式条款、缺陷产品召回、网络购物等方面对消费者的权益保障,强化了经营者的义务,在商品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并明确了七日之后经营者应承担退货、修理、更换义务的情形。原“三包”规定涉及商品仅有20余种,现在等于是把面扩大到所有的商品范围。

    亮点7:推广了召回制度

    新《消法》第19条中,去除了“严重”这一限定词,明确规定只要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就要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同时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亮点8:农民农业生产资料受保护

    新《消法》第62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这就意味着新《消法》更加重视了对农业、农民的保护,让他们在维护自己权益时,有法可依。”上述工作人人员表示。

    亮点9:倡导全新的消费方式

    新《消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

    体现国家对消费方式的引导和倡导。即反对浪费,反对愚昧、不文明、盲目攀比、非理性的消费。最终引导广大消费者进行科学消费、安全消费、文明消法、可持续消费。从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健康、和谐发展。

    亮点10:加大了安全保障力度

    新《消法》第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也就是说“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该完善安全保障实施、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建立安全保障制度以及应急预案,保障消费者在相关经营场所人身财产安全。若经营场所经营者没有尽到或没有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而造成对消费者的伤害,经营者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甘国江)

(据三江都市报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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