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岷江河畔检察官法官带人“放生”五千只鱼苗

www.scol.com.cn (2019-04-18 09:54:45) 来源:四川在线
编辑:刘若辰记者 叶海燕  

四川在线乐山讯(记者 叶海燕) 昨(17)日下午,在乐山城区滨江路北段的岷江河畔,几名身穿制服的检察官和法官,带着5名男子“放生”鱼苗……

检察官和法官带人“放生”?原来,这是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联同市中区人民法院、市中区农业农村局,举行公益诉讼增殖放流活动,现场共投放5473尾鱼苗。

2018年5月10日晚上7点左右,乐山人李某某带着电瓶和电鱼器等工具,来到苏稽镇临江河水域,采用电鱼的方法捕鱼。不料,被市中区农业局渔政执法人员逮个正着,电鱼器、电瓶被没收,捕上来的半斤鱼当时就被执法人员倒进河里放生。5月14日,乐山市市中区农业局对李某某在禁渔期采用电鱼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罚款1000元,没收电鱼器和电瓶各一个。

昨(17)日上午,连同李某某在内,共三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进行审判。凌某某和王某、李某、李某某均因在2018年禁渔期内非法捕鱼,涉嫌非法捕获水产品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四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捕获水产品罪,凌某某和王某非法捕鱼1公斤,被判处拘役五个月, 缓刑六个月;李某某非法捕鱼0.25公斤,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李某非法捕鱼0.5公斤,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同时,四人均需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即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购买鱼苗进行增殖放流。

下午,凌某某、王某等4人,加上因非法捕获水产品,于3月12日被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役4个月的谭某某,5人在法官、检察官的监督下,来到岷江边进行增殖放流、生态修复,一共赔偿渔业资源损失共计6500元。

为何采用增殖放流的方式?据乐山市市中区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罗波介绍:“一方面,增殖放流可以补充和恢复生物资源,改善生物的种群结构,同时也能够维护生物的多样性。另一方面根据放流的品种不一样,作用也不一样,比如鱼类、贝类他们可以滤食水中的藻类和浮游生物,通过这种作用可以改善水质和水域的生态环境。”

同时,检察机关也提醒广大市民: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是乐山境内天然水域的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除了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外,还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不仅要在媒体上公开道歉,还要对生态进行修复,赔偿金额最高可达损失的十倍。请大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生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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