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真的错了,我不该无视法庭尊严,不该对他人进行语言肢体威胁,我自愿认罚……”17日下午,在犍为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扰乱法庭秩序案中,被告人梁某某后悔地说。据悉,这是犍为县审理的首例扰乱法庭秩序案,考虑到被告人梁某某患有疾病,法庭采用巡回审判方式到被告人家中开庭审理本案。
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27日10时50分许,犍为县人民法院石溪法庭开庭审理梁某某和黄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梁某某作为原告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不服从法官、书记员的指令和劝阻,擅自离开原告席冲到被告席,追打被告黄某某,并将法庭玻璃门摔坏,严重扰乱法庭秩序。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殴打诉讼参与人,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已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梁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认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梁某某犯扰乱法庭秩序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记者 宋宇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