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偿还借款难办 法官积极斡旋和解

www.scol.com.cn (2019-04-08 10:05:23) 来源:三江都市报
编辑:刘若辰记者 周洁  

日前,乐山市中区人民法院执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该起民间借贷发生于2001年至2002年。期间,崔某某的丈夫李某某向钟某某借款45万元。2007年,李某某去世,钟某某向市中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崔某某偿还债务。

2007年11月,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该笔债务属于崔某某和李某某的夫妻共同债务,李某某去世后,崔某某应承担该笔债务,因此判决崔某某偿还钟某某45万元。

2008年6月,因崔某某未履行判决,钟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查封登记在李某某名下位于眉山市东坡区的房屋一套。因该房是崔某某的唯一住房,不属于当时法律规定的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范围,法院遂裁定每月划扣崔某某退休金1000元用于偿还欠款。

2015年,法律新规明确了被执行人唯一一套住房的可执行条件。2019年1月,钟某某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崔某某偿还欠款本金34.5万元及利息27.64万元。

执行中,执行法官考虑到崔某某已71岁,且身患多种疾病,没有其他收入来源,依法处置房屋不利于保障其基本生活,遂对双方进行多次调解,最终达成由被执行人崔某某支付钟某某33万元,余款钟某某自愿放弃的执行和解协议。

据执行法官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5年5月5日起施行,该规定中明确了被执行人唯一一套住房可以执行的情形(若申请执行人同意参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年至八年租金给被执行人的,便可以执行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

因此,钟某某根据相关规定,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但经综合考虑后,为让申请执行人顺利拿到欠款,同时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需求,法院组织双方进行多次调解,最终圆满执结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记者 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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