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边县环保局原副局长受贿51万 获刑3年

www.scol.com.cn (2018-09-12 13:38:38) 来源:无限乐山网
编辑:刘若辰  

9月7日,犍为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马边彝族自治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纪检组长、副局长、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受贿案。

法院当庭判决:

被告人曾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十一万三千元,予以没收。

被告人曾某某,男,彝族,本科文化,马边彝族自治县人,2018年4月10日被犍为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6月29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逮捕。
 

经法庭审理查明,

2013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曾某某利用担任马边彝族自治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纪检组长、副局长的职务便利,采取为他人指定工程项目、督促项目验收和报账进度、为他人竞标增设有利条件等方式,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5.3万元,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6万元。

具体事实如下:

1

2013年9月,曾某某具体负责烟峰彝家新寨迎检应急项目中民俗博物馆的灯饰、栏杆、广场整改完善工程。曾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上述工程安排给马边某食品公司经理金某实施。2014年

底,曾某某以此前为金某安排过项目为由,向金某索取该笔工程款用于自己的医疗费开支,金某表示同意。2015年6月6日,曾某某索取了金某应得的工程款人民币20.3万元。

2

2015年11月和2016年7月,曾某某分管荍坝乡会步村和下溪镇珍珠桥村彝家新寨提升完善工程,曾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上述工程安排给“包工头”罗某某实施。2017年1月22日,曾某某以其妻所在的企业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罗某某借款5万元。2017年春节后的一天,曾某某以曾为罗某某安排过上述工程为由,向罗某某表示上述借款不还了,索取该款用于自己的医疗费开支,罗某某表示同意。

3

2015年3月和2016年3月,曾某某以入“干股”的形式,与马边某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阿某合伙,参与马边彝族自治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实施的“整村推进养羊项目”,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安排人员在评标时向该合作社倾斜,督促项目加快实施、验收、报账,设置有利竞标条件和评分标准,让该合作社顺利中标2015年、2016年的“整村推进养羊项目”。2016年6月的一天,曾某某以股份分红的名义,在马边县城南门桥附近收受阿某现金人民币16万元。

4

2016年7月,曾某某入“干股”成都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随后,曾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其分管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道路、桥梁设计项目指定给该公司实施。2017年9月23日、24日,曾某某以股份分红的名义,通过转账方式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人民币10万元。

2018年4月10日,曾某某被犍为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在留置期间,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8年6月27日,其家属代为退缴赃款8万元,2018年8月9日,其家属代为退缴赃款43.3万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曾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他人财物25.3万元,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6万元,共计51.3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当依法予以惩处。

曾某某在留置期间,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提起公诉前,退缴违法所得8万元,审理过程中,退缴违法所得43.3万元,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曾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应当予以没收。

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曾某某具有坦白、认罪、悔罪,已全部退缴赃款等量刑情节,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法院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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