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5日下午,沙湾区人民法院执结一起婚姻家庭扶养纠纷案件。
妻子患病
丈夫未尽扶养义务
该案被执行人小周(男)。据该案执行人员介绍,2014年3月28日,小周经人介绍认识了小郑,二人自由恋爱后,于2014年9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2015年,小郑因戒毒几次出现精神失常,精神状态极不稳定。之后,小周便多次要求离婚,并在外独自生活,不愿承担扶养小郑的义务。2017年2月1日至2017年7月3日,小郑先后两次入院治疗,花销医疗费、生活费近2万元。
因此,没有任何经济来源的小郑,将小周诉至沙湾区人民法院。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双方约定,小周于2018年7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小郑的住院治疗费用7000元。夫妻关系存续间,小周自2018年4月起每月25日,支付小郑生活费700元。
但小周并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对此,小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9850元。
不履行义务
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人员向小周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履行义务,但小周既未履行义务,又未报告财产状况。
9月5日下午,法院执行干警前往小周在沙湾的工作地,准备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下午2时30分左右,正在上班的小周见到执行干警后有些懵。
“你为什么不履行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的义务。”执行人员问。
“我每个月工资四五千元,目前,只领了两个月工资,之前我父亲生病也花了很多钱,导致我无法履行支付义务。”小周表示。
执行人员强调拒不履行义务的后果后,小周仍表示没有钱履行。因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人员对其采取拘留措施。
后来,小周工作企业的负责人主动帮其支付了执行款。小周履行义务后,沙湾区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规定,决定对小周提前解除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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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表示,法律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在本案中,小郑和小周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小郑患病丧失劳动能力需扶养,而小周有一定的经济能力,因此其要承担起扶助的义务。(记者 周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