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乐山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接受方向明辞去乐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报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