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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出台政策支持乐山高新区总部经济发展

http://www.scol.com.cn  (2017-07-18 09:21:26)  来源:乐山日报  
编辑:刘若辰见习记者 张斯炜  

日前,乐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加快乐山高新区总部经济发展支持政策》(以下简称《政策》),提出每年乐山高新区财政将安排5000万元总部经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采取奖励、补助等方式,支持总部区注册且符合认定标准的企业,吸引世界知名跨国公司、国内大企业、大集团区域总部和功能总部、高新技术企业总部、本土企业总部以及现代服务业落户乐山高新区总部区。

在引进市外总部企业方面,《政策》从开办、办公用房、用地、经营贡献、人才激励方面明确了补助与奖励政策:对认缴到位注册资本在10亿元及以上的总部企业,补助1000万元;认缴到位注册资本在5亿元─10亿元(含5亿元)的总部企业,按照认缴到位注册资本总额的6‰给予补助;认缴到位注册资本在1亿元─5亿元(含1亿元)的总部企业,按照认缴到位注册资本总额的5‰给予补助;认缴到位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1亿元(含3000万元)的总部企业,按照认缴到位注册资本总额的4‰给予补助;自认定当年起,对其任职满一年且年薪不低于20万元的高层次管理人才和技术领军人才,前5年市、区两级给予一定奖励。

在市内企业迁入总部区方面,《政策》明确,同样享受“市外总部企业”中的开办补助、办公用房补助、用地支持、人才激励扶持政策,迁入前3年总部区还将给予一定奖励,5年内对迁入企业给予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在支持总部区内企业发展方面,《政策》提出,在符合规划的条件下,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改造升级原厂房,将其简称总部办公区并自用的,5年内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土地,并按其实际使用办公面积(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分3年按40%、30%、30%的比例兑现;总部区内企业利用自建办公楼引进符合总部经济产业规划项目的,前3年总部区给予一定奖励;总部区内企业发展成为总部企业的,经认定后,前3年总部区给予一定奖励。

《政策》就积极引进和培育研发机构提出了政策。新创建或引进的新型研发机构,前3年总部区给予一定奖励,每年不超过300万元。总部区内企业新创建的研发平台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国家、省、市级科技创新平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经认定符合“一总部三基地”主导产业发展方向且为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重点研发创新项目,按研发经费实际支出额度的10%给予补助,单个机构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列入省级及以上的重大研发创新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乐山高新区首期设立500万元科技创新券,鼓励总部区注册企业购买区内企业提供的科技成果转化、信息数据等科技服务,按其当年购买服务实际支付金额不高于10%申请科技创新券补助,单个机构申请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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