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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实行主体责任追究终身制

http://www.scol.com.cn  (2017-06-19 09:16:20)  来源:三江都市报  
编辑:刘若辰记者 甘国江  

日前,记者从乐山市纪委获悉,《乐山市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于5月31日正式实施,将进一步压实全市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层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办法》规定,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维护党的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问题多发,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不力,对中央、省、市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不及时不到位,出现政令不畅问题的。

落实管党治党责任不力,党的建设缺失,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对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检查、不抓落实,导致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发生区域性、系统性腐败问题,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

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十项规定要求不力,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四风”问题突出,特别是对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纠正查处不力,造成恶劣影响或一定后果,损害党的形象的。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不坚持原则,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带病提拔”、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

对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勤政教育工作不重视,纪律松弛、执行不力、疏于教育、监管缺失,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基层单位及其成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对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或者不支持甚至干扰、阻碍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的。

未按规定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监督检查,未有效开展考核问责,致使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流于形式的。

未按规定向有关会议和上级党委、纪委报告落实主体责任情况,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未及时向上级党委和纪委报告的。

未按规定听取班子成员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未对班子成员履行主体责任情况开展监督、约谈和评议的。

不支持不配合甚至干扰、阻碍巡视巡察机构履行巡视巡察职责的;对巡视巡察发现问题敷衍塞责,整改不力甚至软拖硬扛、拒不整改的。

群众对该地区、该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满意度低,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政风行风群众满意度测评连续排名靠后的。

《办法》还罗列了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具体包括:不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上级党委、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大决策部署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检查、不抓落实的;未定期研究部署本地区、本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听取纪委工作汇报,未采取措施推动解决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未对分管领域落实主体责任作出部署要求,导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没有落实,造成不良影响或一定后果的;未严格执行《乐山市党风廉洁风险迹象精细化记分管理办法(试行)》,对领导班子成员和直接管辖的党组织负责人日常教育管理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出现领导干部苗头性、迹象性、倾向性问题未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拉票贿选、买官卖官问题突出,选人用人严重失察失误,对违反干部人事纪律行为查处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对重要信访件不阅批,对重要案件不指导、不督办,导致连续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的;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搞家长制,导致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未落实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谈话和诫勉、述责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重要工作制度,造成恶劣影响的;对领导班子成员和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违纪违法问题或者线索,未及时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甚至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在组织调查时不积极配合调查和处理的;本地区、本部门(单位)“四风”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疏于教育管理,导致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等。

《办法》还对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作了划分,如不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上级党委、纪委和本地区、本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决策部署不贯彻落实、不监督检查或敷衍应付的;未按规定向本级党委(党组)汇报履行主体责任情况、分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以及重大问题和线索的;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疏于教育管理,导致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等情形都将被追责。

《办法》要求在追究责任时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重在追究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个人责任。对党委(党组)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的责任追究方式包括:检查、通报、改组。

对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的责任追究方式包括:迹象记分、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

《办法》规定,实行主体责任追究终身制。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落实主体责任不力,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追究主体责任,由其现管理机关或者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其原管理机关或者部门协助开展。而责任追究情况也将作为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按照相关规定,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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