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乐山市日前发布《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决定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根据《通告》,乐山市城市规划区下列区域为禁燃区:市中区、五通桥区、沙湾区行政区域范围,包括乐山高新区、乐山大佛景区范围。高污染燃料包括: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不能直接燃烧的其他物料。
《通告》规定,禁燃区禁止审批(核准、备案)、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等各类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燃煤锅炉淘汰或清洁能源改造从《通告》发布之日起实施。2017年6月30日前,禁燃区内完成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完成建成区居民生活用能清洁能源改造;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10蒸吨(含)/小时—20蒸吨(含)/小时燃煤锅炉淘汰或清洁能源改造;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2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淘汰或清洁能源改造、超低排放改造;清洁能源改造选择燃气锅炉的,应当同时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禁燃区内现有工业企业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其他工艺、设备、工序,应当实施提标改造工程,于2019年1月1日起全面执行特别排放标准限值。逾期未完成的,不得继续使用。2017年9月30日前,禁燃区内停止生产、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按前款要求实施清洁能源改造、超低排放改造的燃煤锅炉除外。违反《通告》的行为,由属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止、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