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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乐山“米老二杀人案”宣判 米陕杰一审被判死刑

http://www.scol.com.cn  (2016-07-12 15:58:14)  来源:四川在线乐山频道  
编辑:刘若辰叶海燕 记者 高懿  

四川在线乐山讯(记者 高懿 实习生 叶海燕)   今(12)日下午,轰动嘉州的“米老二连环杀人案”在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法庭认为,被告人米陕杰蓄意杀害他人并致3人死亡,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米陕杰明知他人注射毒品海洛因,仍为其提供场所,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法庭一审判决,被告人米陕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一千元。

案情回顾:

【兄弟积怨已久】被告人米陕杰2009年以来,因与其兄米川杰(被害人,殁年45岁)、其弟米延杰(被害人,殁年39岁)、米川杰女朋友黄某某(被害人,殁年39岁),在乐山市市中区县街2号海棠广场经营儿童娱乐生意期间产生矛盾,并怨恨米川杰使其染上毒瘾,逐渐产生了将米川杰、米延杰、黄某某杀害的想法。

【矛盾再度激化】2015年2月22日,米陕杰与米延杰、米川杰、黄某某在市中区县街2号海棠广场经营儿娱乐生意时再次发生纠纷、打斗,米延杰拿刀将米陕杰女友女儿的摊位上的设施打烂,此事发生后进一步促使米陕杰下决心将他们三人杀害的念头。

【朋友死在家中】同年4月12日,米陕杰朋友陈某到其乐山市市中区王河小区房内注射毒品后死亡(经鉴定:陈某死亡原因系吗啡中毒死亡),米陕杰怕容留他人吸毒的事情败露,杀人计划无法实施,随即决定尽快将米川杰、米延杰、黄某某杀害。

【伏击米老三】同年4月15日11时07分,米陕杰驾驶摩托车携带匕首潜入乐山市市中区玉堂街某大酒店停车场内等候,伺机作案,12时36分米延杰驾驶摩托车进入停车场,米陕杰持匕首朝米延杰捅刺数刀后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

【刺杀米老大】之后驾驶摩托车窜至市中区县街2号海棠广场米川杰经营的儿童娱乐摊位前,持匕首朝米川杰捅刺、砍杀。

【棒杀大哥女友】将米川杰杀害后,米陕杰驾驶摩托车窜至市中区肖坝马湖桥街黄某某租房处,进入房间手持狼牙棒朝黄某某打数十下后逃离现场。

【落网自杀未遂】随后驾驶摩托车逃窜至五通桥区冠英镇鸭口村山林里,次日13时许,米陕杰在警方抓获过程中服毒畏罪自杀,随即被警方送往乐山市人民医院抢救脱险。

法庭判决:

法庭认为,被告人米陕杰蓄意杀害他人并致三人死亡,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米陕杰明知他人注射毒品海洛因,仍为其提供场所,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米陕杰犯有数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

辩护人辩护提出,本案系因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行为,并不针对社会上其他无辜群众且被害人长期迫害米陕杰及其女友,对矛盾的激化负有直接责任,存在明显过错。

经查,本案证据证实,米陕杰由于受被害人米川杰的影响而染上毒瘾,因此对其心生不满,米陕杰与其女友黄成英、米川杰与女友黄玺媛、米延杰分别在乐山市老公园摆摊,因经营内容有交叉而相互影响,米川杰、黄玺媛、米延杰遂抱团共同对付米陕杰,双方多次发生争吵甚至打斗,致使米陕杰与黄成英正常的经营活动受到影响,米陕杰与三被害人的矛盾日益加深,遂产生报复杀害三被害人的想法,辩护人关于本案系因家庭邻里纠纷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行为的辩护意见成立。对于纠纷的发生,米陕杰与被害人均未理性处置,选择合理、合法的途径解决,对本案矛盾的激化,被害人亦存在一定的过错,辩护人关于本案中被害人有过错的辩护意见成立。

辩护人辩护提出,米陕杰在案发前吸食了大量毒品海洛因,不能排除案发时被告人存在精神障碍的可能。

经查,本案没有证据证实米陕杰案发前吸食了大量的海洛因且案发后米陕杰对案发当时实施故意杀人行为的动机、目的、实施故意杀人前后经过情况的供述均非常详尽、细致、条理清晰并为其他证据所印证,证实实施故意杀人行为的过程中,米陕杰完全清楚自己要做什么和在做什么,并非处于意识模糊、不清醒状态,米陕杰能够辨识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本案不存在米陕杰在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前大量吸食毒品而出现精神障碍的情形,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辩护人辩护提出,米陕杰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未达到法律规定的三人三次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程度,只属于治安处罚的范畴。

经查,米陕杰容留他人注射毒品海洛因并致他人死亡,后果严重,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关于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犯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辩护人辩护还提出,米陕杰主动请求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

经查,米陕杰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后曾请求他人向公安机关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待的情况属实,但当发现公安人员到来后,米陕杰并未自觉接受公安人员的盘查、讯问,而是立即服毒自杀,选择自行了断,证实米陕杰并没有将自己交付司法机关处理的主观意愿,其行为不符合我国刑法关于主动投案的法律规定,不构成自首,但米陕杰归案后,对其实施的全部犯罪予以供述,依法可认定为如实供述。

综上,虽然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被害人在本案中也存在一定过错且案发后米陕杰能如实供述,但鉴于米陕杰所实施的故意杀人犯罪的情节恶劣、手段残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依法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米陕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一千元;

二、对被告人米陕杰作案所用摩托车、狼牙棒及扣押在案的管制刀具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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