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乐山讯(记者 高懿) 4月14日,乐山市公安局召开新闻通气会,就乐山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介绍相关情况。记者获悉,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前置条件已经无效,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即可申请办理落户;对一些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凭《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即可申请办理落户。
乐山7000余人无户口
据了解,根据不完全统计,乐山市无户口人员达7000余人,其中非婚生育和计划外生育人员占三分之二。一些群众对户口登记的意识不强,不主动到公安机关申报;以前户口和相关的计生政策、收养政策挂钩,导致一些人群无法上户口。
乐山警方介绍,国务院办公厅今年1月印发的《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问题的意见》指出,依法登记户口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国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下大力气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取得明显成效。但是,由于一些地方和部门还存在政策性障碍等因素,部分公民无户口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不利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并直接影响国家新型户籍制度的建立完善。
户口登记有了“红线”
乐山警方强调,《意见》特别明确了两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一是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二是切实保障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基本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决不允许损害公民享有的户口登记和其他合法权利。《意见》还提出了必须坚持的“三个原则”:依法办理、保障权益;区别情况、分类解决;综合配套、部门协同。
《意见》分门别类,就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其他无户口人员等八个方面的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分别提出了具体政策措施。
乐山警方的工作时间表
四川在线记者了解到,乐山全市公安机关已进入全面深入集中摸底阶段。3月至5月底,各地通过多种渠道对无户口人员进行全面摸排:一是通过信访、纪委、督察部门收集群众上访、投诉的多年未解决的无户口问题;二是户籍窗口收集整理日常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中遇到的群众反映的无户口问题;三是结合落实“一标三实”和实有人口清理工作,深入到社区、村组,主动入户宣讲,通过走访、调查收集无户口人员情况;四是严密户籍档案管理,对无户口人员分类清理,登记成册,并对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材料逐一建档,确保档案资料完整有效。
根据乐山警方安排,6至10月为区县公安局集中解决阶段。凡是符合八类人员条件的,区县公安局必须建档解决,常规情况由派出所解决,情况特殊重大的由县局分管领导签字解决。10至11月为市公安局解决阶段,重大疑难问题一律交由市公安局疑难问题领导小组现场办公研究解决。
乐山警方公布了相关举报监督电话:0833——2119003,市民群众还可到辖区派出所详细咨询。
【延伸阅读】
无户口人员如何登记户口?
《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切实做好全省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的通知》要求,全省各地公安机关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对清理登记的无户口人员,分类解决落户问题。
(一)对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公安机关凭《出生医学证明》、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按照随父随母自愿原则,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并于本月内通报当地卫生计生部门;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出生医学证明》未注明父亲信息的,还应当提供我省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公安厅、司法厅将就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做好亲子鉴定工作另行下发通知)。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对出具相关证明材料能够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应当先按规定,要求本人或其监护人到当地助产机构,拟落户地卫生计生部门或妇幼保健站申请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凭《出生医学证明》等手续材料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对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公安机关要在与助产机构、拟落户地卫生计生部门和妇幼保健站沟通核实的基础上,按以下情况分类解决:
1、非婚或形成事实婚姻关系所生子女,因父亲或母亲无户口而无法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由有户口方凭以下手续办理:本人或监护人申请、非婚生育说明、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我省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派出所调查报告,父母一方死亡的,还应提供注销户口证明。
2、母亲在外地有户口,但失踪一年以上的(离婚的除外),凭以下手续办理:父亲的书面申请、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我省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派出所调查报告。
3、父母双亡,或一方死亡另一方为呆傻人员、身体有疾病(改嫁的)无抚养能力,由其他亲属抚养的,凭以下手续办理:抚养人书面申请、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村(居)委会证明、抚养人与儿童亲属关系证明、我省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死亡人员注销户口证明、对一方为呆傻人员或身体有疾病的还应提供医院诊断证明、儿童就读学校证明、派出所调查报告。
以上办理了常住户口登记的人员,公安机关应于本月内通报当地卫生计生部门。
(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补办收养手续,公安机关凭补办的《收养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对于无法取得《收养证》和收养公证书的,公安机关应当在采集、核对被收养人DNA信息后,凭收养人书面申请、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民警调查报告等材料办理常住户口登记,与户主关系登记为“其他”。对由社会福利机构寄养到居民家庭户的儿童,应以社会福利院的名义统一登记户口;需要迁入家庭户的,公安机关凭福利院证明、寄养登记花名册、寄养人声明办理,同时家庭关系登记为“其他亲属”。
(四)本地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户口人员。本地因漏登、漏录、错误注销等历史原因形成的无户口人员,有原始户口登记资料的,公安机关凭原始户口登记资料、信息系统中的删除或注销信息、本人申请和近期照片、村(居)委会证明、整户信息、民警调查报告等材料,办理常住户口恢复登记。对没有原始户口登记资料的,凭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村(居)委会证明(单位证明)、本人申请和近期照片、家庭成员情况及整户信息、能够证明是本地人并长期居住的相关证明材料、民警调查报告,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五)因婚嫁被注销户口的妇女。因婚嫁被注销户口的妇女,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机关凭本人书面申请、原始户口登记资料、村(居)委会证明、本人近期照片、整户信息以及民警在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后出具调查报告及其他能够证明该人身份的证明材料等,在户口注销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政策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六)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户籍注销地公安机关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死亡(失踪)的生效判决书、本人书面申请和近期照片、注销户口证明、派出所调查报告等材料,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七)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按下述情形分类办理落户。
1、户口迁移证件遗失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户口迁移证件,迁入地公安机关凭补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落户。签发地公安机关凭本人申请和居民身份证,在全国人口信息系统中核实未落户情况并登记核查日期后,补开户口迁移证。
2、户口迁移证件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按下述情形分类办理落户:(1)对大中专毕业迁出的户口迁移证,落户时仍在3年择业期内的,可直接办理落户;超过3年择业期的,换领新的户口迁移证后办理落户。(2)对公民凭准迁证办理户口迁移开具的户口迁移证超期的,签发地公安机关凭本人申请和第三联准迁证办理补领户口迁移证件。落户地公安机关凭补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落户登记。
(八)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具有我国国籍的无户口人员,公安机关凭《出生医学证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没有《出生医学证明》的,需要提供我省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九)其他无户口人员。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由各市、州公安局上报当地党委、政府或省公安厅,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提出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