嘴馋打“野味儿”?三男子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24-01-17 11:11:59来源:犍为警方编辑:曾小清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生态平衡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打鸟”看起来像是“小事”,实则是违法犯罪的“大事”。

近日,乐山市犍为罗城三男子因非法猎捕野生鸟类被查获,他们面临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案件经过

1月11日,犍为县公安局罗城派出所破获一起非法狩猎案,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钟某某(男,36岁,犍为罗城人)、左某(男,44岁,犍为罗城人)、张某某(男,34岁,犍为罗城人)。现场查获射钉枪一支,疑似斑鸠七只、疑似竹鸡五只、疑似老鹰一只(均已送专业机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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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讯问,2021年间,钟某某在某地打工时,利用工地上的无缝钢管、射钉器、钢珠等零件,非法改装了一支射钉枪。2024年1月11日晚,钟某某为满足口腹之欲,邀约左某、张某某上山“搞野味儿”。经分工,钟某某负责使用改装射钉枪打鸟、左某负责背书包装鸟、张某某负责使用电筒照鸟。当三人狩猎至罗城镇新店儿水库时,被罗城派出所夜间巡逻民警当场抓获。

目前,犯罪嫌疑人钟某某、左某、张某某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犍为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民警提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危害宝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销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损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销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维护治理法规,以吃用为目标非法猎捕、收购、运输、销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生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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