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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考试作弊 5人获刑

http://www.scol.com.cn  (2016-09-07 09:50:28)  来源:三江都市报  
编辑:刘若辰记者 周洁  

今年4月17日上午,在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犍为县第二中学考试点,第12考室的监考老师发现:有一个考生的样子与其证件照片有出入。

经查,该“考生”是被他人请来的替考者。根据这条线索,警方抓获组织考试作弊者5人,这其中有学校工作人员,也有高校学生。

近日,犍为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案中5名被告因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分别获刑。

案发考场内发现“枪手”

今年4月17日上午9时许,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考)正在进行中。在乐山市犍为县第二中学考试点的第12考室内,监控老师在逐一检查考生的证件。

当查到第15号座位的考生时,监考老师发现该考生的样子,与其证件上的照片有明显出入。

在反复对比和询问后,监考老师认为该考生有替考嫌疑,遂报警。

警方经查发现,该座位的考试者叫代某,是被一个叫程某的男子组织到该考点代替考生武某参加此次考试的。

4月18日,警方抓获了该案的其中一个组织者程某,系乐山某高校的学生。

看到警方找上门来,程某慌了神,赶紧交代了组织考试作弊的犯罪事实。

据悉,因家庭条件不好,上大学后,程某便想找份兼职减轻家里负担。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程某结识了一个校外男子,叫王某。王某是四川某高校招生办的一个工作人员。

从2014年到2015年期间,王某分别收取多人参加自考的报名费、资料费、替考费等费用,并声称不需要考生自己参加考试,就可以取得自考毕业证。

此外,在2013年至2015年期间,王某的朋友江某、童某,也谋划着用替考赚钱。他们分别收取他人自考替考费用后,将钱与考生的相关证件交给王某,要其落实替考一事。

随后,王某邀约程某,帮其招募自考替考生和组织替考,每科替考费有300元。

为了挣钱,程某决定铤而走险,同时他还找来同寝室的室友张某某当帮手。2016年3月,两人在“QQ兼职群”发布招募自考替考信息。很快,程某以每科替考费180元的报酬,共招募了刘某、吴某某等替考生。

2016年4月,王某将多个自考生的身份证、准考证、开考科目交给程某,程某负责安排这些替考生代考事宜。

2016年4月16日、17日,张某某按程某的安排联系车辆,并带领三个“枪手”从乐山到犍为县第二中学自考点替考。

4月17日上,替考者代某被监考老师发现,遂发生了开头的那一幕。

很快,组织考试作弊案中的程某、王某、张某某、江某、童某5人浮出水面。

5人到案后分别供述了犯罪事实。王某缴纳违法所得19900元,江某缴纳违法所得6000元,童某缴纳违法所得1400元。

判决5人犯组织考试作弊罪获刑

日前,犍为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据悉,这是《刑法修正案(九)》组织考试作弊罪入刑以来,该院首次受理该类案件。

在庭审中,程某和张某某的家人也来到法庭。两个孩子为钱犯法,让家长们痛心不已。在法庭上,程某和张某都很后悔,在接活的时候知道这样的事不对,但没想过触法的严重性,所以心存侥幸的他们就铤而走险组织他人替考。

日前,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王某、程某、江某、童某、张某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组织作弊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应当依法予以惩处。

案发后,王某主动投案,江某、童某、张某某经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犯罪较轻,依法可以免除处罚。

因此,根据5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等,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一审判决王某、程某等5人犯组织考试作弊罪。

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判处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判处江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判处童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判处张某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免予刑事处罚。

普法小课堂:

组织作弊情节严重最高判七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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