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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首保发现“临牌” 居然比买车时间还早

www.scol.com.cn  (2018-03-13 09:28:56)  来源:三江都市报  
编辑:刘若辰记者 甘国江  

“我怀疑自己买了辆假新车。”当看到尾箱里那张临时牌照时,李某的第一反应是自己花新车的钱买了一辆二手车。

回顾

新车首保

发现尾箱里多了张“临牌”

2016年11月1日,消费者李某在乐山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87800元的价格购得一辆小轿车。行驶5000公里后,他按照保养说明将车开到4S店进行第一次保养,同时清理一下车内的小物件。

当清理到尾箱时,一张临时牌照引起了他的注意。

“我记得自己的临时牌照交回去了,车里不应该还有临时牌照。”李某疑惑地拿起临时牌照看,上面显示的有效期让他很吃惊。

“我买车的时间是2016年11月1日,但这张临时牌照的有效期为2016年10月20日至2016年11月4日,比我买车的时间还早,说明这辆车在我购买之前就销售过或长距离行驶过。”李某不能够接受自己的新车突然变成了“二手车”,便找到销售顾问咨询,销售顾问告知,该车在销售之前参加过车展,按照交警部门规定,办理过临时牌照。

2017年6月23日,李某到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其销售已办理临时牌照车辆却未告知消费者的行为进行协商,不过一直到2017年7月10日上午,双方仍未能达成一致协议。

2017年7月10日下午,李某将此事用电话投诉至市中区消委会苏稽分会。7月11日上午,李某赶到市中区消委会苏稽分会递交了相关资料,认为经营方有欺诈行为,要求其免费更换一台新车,同时赔偿购车款2倍金额共计175600元,赔偿购车保险、车辆购置税、来回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12600元,合计188200元。

处理

经营方存过错

一次性补偿1万元

7月10日下午,市中区消委会苏稽分会接到投诉后,因诉求金额较大,投诉类型较新,是否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需要进行认定,苏稽分会工作人员将此事上报给市中区消委会,市中区消委会经研究后议定,交由分管领导牵头,区消委会消秘组和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消保股共同开展相关调解工作。

通过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沟通,在调查清楚情况后,市中区消委会联同市消委会共同商议,认为该投诉不符合《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所规定条款,不涉及欺诈行为,但经营者一方无直接证据证明尽到了相应的告知义务,确实存在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过错。

2017年7月21日,由市中区消委会、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消保股和区消委会苏稽分会共同组织双方当事人及第三方(投诉方李某委托代理律师)进行现场调解,经过4个多小时的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经营者为李某的车辆免费加装前置倒车雷达、车载导航(该品牌车辆配套导航);同时赠送5年内总计10次免费基础保养。

二、由经营方一次性补偿李某人民币一万元,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最迟于2017年7月28日前转账(已按时履约),逾期未支付本协议无效。此协议如约履行完结,双方不再就此事提出任何诉求。

双方当事人对此结果满意。

点评

商家不如实告知

买家可索赔

据参与此次调解的市中区消委会工作人员介绍,这是一起明显的侵害消费者知情权案件,汽车销售方在销售汽车时没有明确告知该车因为参加车展而办理过临时牌照,直接将该车当新车进行销售,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关于“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以及第四十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的规定,应当给予消费者一定的赔偿。(记者 甘国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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