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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中区法院强制执行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

http://www.scol.com.cn  (2017-06-01 16:18:44)  来源:四川在线  
编辑:刘若辰记者 杨文彬  

四川在线乐山讯(记者 杨文彬) 6月1日,乐山市市中区法院在市、区相关职能部门的配合下,对乐山市金盾职业学校承租的教学场所执行强制腾退。

据了解,2011年7月29日,乐山市市中区国资办与乐山市金盾职业学校签订《资产租赁合同》,将位于乐山市市中区凤凰路北段605号的原通江职高及老通江镇政府场地租赁与金盾学校,约定每年租金14万元。2012年8月起,金盾学校未按期交纳租金。2013年6月,乐山市市中区法院受理区国资办诉讼金盾学校租赁合同纠纷案,并依法作出判决,解除区国资办与金盾学校签订的《资产租赁合同》,金盾学校将租赁的乐山市市中区凤凰路北段605号的资产返还给市中区国资办,并支付拖欠市中区国资办的租金和违约金。

判决生效后,2013年12月16日,乐山市市中区国资办向市中区法院申请执行金盾学校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该次执行中,金盾学校提出其有教职员工及各类学生几百名,如返还资产,将造成已在校学生无书可读等诸多困难。考虑到金盾学校需要一定的时间处理其在校学生的善后事宜,经征得乐山市市中区国资办同意后,乐山市市中区法院裁定终结了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同时,依照失信惩戒的规定,将金盾学校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7年4月,乐山市市中区国资办决定收回金盾学校目前占用的场所扩建公办学校,缓解通江片区小学入学难问题,向乐山市市中区法院申请恢复执行。金盾学校以各种理由拒不退还租赁场所,也未支付拖欠租金及违约金。

4月25日,乐山市市中区法院向金盾学校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金盾学校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金盾学校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2017年5月17日,市中区法院到金盾学校承租的教学场所张贴公告,限定2017年5月22日前腾退租赁场地并返还市中区国资办财产,金盾学校法定代表人拒绝履行。

2017年6月1日,乐山市市中区法院对金盾学校承租的教学场所执行强制腾退,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对金盾学校承租的教学场所各个区域物品进行清点登记转运,并将阻挠执行的3名人员强制带离现场,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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