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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液肥致姜农损失近200万元 多部门协同挽回100万元

http://www.scol.com.cn  (2017-03-13 09:51:17)  来源:三江都市报  
编辑:刘若辰记者 甘国江  

经过多次协商、起诉到法院未果的情况下,五通桥区西坝镇一生姜专业合作社的30多名社员,将与四川乐山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化肥纠纷”,向乐山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进行了投诉。

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立案后突破传统执法思维,积极协调乐山市公安局、检察院共同维护农户的切实利益,通过以案促调,最终让姜农们获得了100万元的经济补偿。

姜农投诉:

使用液肥后出现烂根烂茎

损失将近200万元

2016年8月初,乐山市五通桥区西坝镇一生姜专业合作社30多名社员集体联名向乐山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投诉举报,称四川乐山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擅改标签,销售不合格化肥、导致他们合作社生姜收成大幅减产、农民利益严重受损,要求对其销售不合格化肥的行为进行查处,并赔偿合作社姜农各项损失200万元。

举报人称,他们合作社社员由于使用了四川乐山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益地”聚肽蛋白液肥,造成合作社所种植的100余亩生姜减产、绝收,直接经济损失近200万元,而经过双方协商,四川乐山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只愿意补偿合作社人工费4万元,和他们的损失相差甚远。

五通桥区西坝生姜种植有上千年的悠久历史,是该区农业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接到投诉举报后,乐山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联合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立即对此投诉举报进行了调查。

经查明,从2016年元月起,该生姜专业合作社30多名社员,陆续向四川乐山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了由台湾某生物肥料有限公司供货的“益地”聚肽蛋白液肥100余桶,用于生姜种植。

2016年4月,合作社社员们发现使用过该液肥的生姜陆续出现烂根、烂茎、裂痕等情况,且对比当地没使用此种液肥的姜农所种植的生姜,生姜生长情况差距较大,便向乐山市、五通桥区农业专家进行咨询。

在一番调查后,乐山市、五通桥区两级农业专家一致认定,排除人为、天气、土壤等原因,生姜陆续出现烂根、烂茎、裂痕等现象主要原因是由于所施用的肥料所导致。

鉴于这种情况,合作社社员于2016年6月集体向五通桥区相关部门进行了举报。有关部门最终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向四川乐山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作出了罚款3万余元的行政处罚,但是合作社社员们的受损赔偿请求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主张。

随后,合作社社员集体向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法院支持他们的索赔请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四川乐山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擅自修改标签内容包装,与合作社生姜是否减产无因果关系,最终判决不支持合作社姜农的索赔主张。

维权工作一时陷入僵局。

以案促调:

工商、公安、检察院协力配合

最终认定所购液肥为不合格产品

在了解了前期的初步情况后,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虽然五通桥区相关部门已经对该案作过行政处罚,但是姜农的赔偿请求依然难以兑现,考虑到姜农的实际困难,从维权护农,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多方协商沟通,最终决定对该案采取以案促调的方式进行立案调查。

调查过程中,工商执法人员现场依法查扣了当事人四川乐山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存放于门市和仓库中待售的446桶聚态蛋白液肥。

经调查,四川乐山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供货商负责人、举报人共同确定,封存扣押的液肥和销售给该生姜专业合作社的液肥为同一批号货品,三方对货品认定无异议。

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遂将封存扣押的产品依法抽样送检,经四川省危险化学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判定该液肥为“不合格”产品。

2016年9月,乐山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将检验报告进行了送达,在法定期限内,四川乐山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未申请复检,对“不合格”产品认定结论无异议。

经调查,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案值较大、社会影响恶劣,涉嫌犯罪,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该案移送至乐山市公安局,并抄送了检察机关。

2016年11月,乐山市公安局、乐山市检察院、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三部门召开了专题协调会,商定由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处理该案。

依法处理:

姜农最终获补偿100万元

没收不合格化肥、罚款56196元

经过调查,针对四川乐山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损害了姜农的合法权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四川乐山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

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结合四川乐山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案件调查期间,已对30余位姜农做出了100万元的经济补偿,化解了社会矛盾,且姜农们也向该局递交了谅解申请并请求从轻处罚的实际情况,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遂依法对四川乐山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从轻处罚,作出了没收不合格化肥446桶,罚款56196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亮点解析:

据了解,该案是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2016年消费维权的一个亮点案件,不但突破了传统的执法思维定势,实现了以案促调,而且利用多部门协同配合、尝试法律优势互补,采取联动维权,为姜农们挽回了100万元的经济损失。

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案主要呈现出以下4大亮点:

亮点一:突破传统执法思维定势,彰显了工商部门“红盾护农”的担当精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在2016年6月,五通桥区相关部门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已向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且五通桥区人民法院也作出了不予支持姜农索赔主张的裁决。但工商办案人员没有按照传统执法思路对案件作简单推托,而是立足职能,以维护姜农合法权益为目标,充分利用工商法律法规,找准新的突破口,从产品质量入手,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彰显了工商部门“红盾护农”的担当精神。

亮点二:尝试法律优势互补,提升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效力。

化肥是农业生产的重要要素之一,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是工商部门的法定职责,也是“红盾春雷行动”的主要内容。在法律适用上,五通桥区相关部门对当事人售出的化肥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违法行为,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向四川乐山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工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未出售化肥依法封存扣押和送检后,对该批化肥产品质量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工商与该部门所依据的法律各有侧重,互不相悖。

亮点三:探索多部门协同配合,开创了乐山联动维权护农的先河。

乐山多部门在办案中的协作已成常态,怎样做好跨区域、跨部门协作,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行政调解与民事诉讼的对接才是要旨。在该案处理和调解过程中,涉及市消委会、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五通桥区人民法院和相关部门。在案件调查中,五通桥区相关部门积极向市工商部门提供其前期收集的证据及处罚情况;市工商局根据调查结果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向乐山市公安局进行了案件移送,并抄送了检察机关,通过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三部门召开专题协调会,开创了乐山多部门协同配合、联动维权护农的先河,也为今后多部门执法办案、行政调解工作提供了借鉴。

亮点四:实行跨区域执法调查,促成了“诉转案”的成功落地。

本案涉及地域范围较广,案发四川,供货方台湾某生物肥料有限公司地处山东,受损农户来自乐山五通桥区,四川乐山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位于乐山,多地协调取证难度大。立案后,执法人员对台湾某泓源生物肥料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确定了相关证据,并多次深入现场、田间、农户、企业走访调查取证,积累了大量的第一手证据材料。农专社30多名姜农集体联名向市消委会投诉后,市消委会及时与市工商局搞好协调移送,将投诉转为行政案件,通过行政处罚,成功促成消费维权,保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防止了群体性事件发生,树立了政府部门执法为民形象,受到当地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的高度评价,合作社给工商部门送来了锦旗,一起久拖未决的化肥纠纷案件得到圆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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