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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资不支付 法律援助来维权

http://www.scol.com.cn  (2017-01-06 09:39:40)  来源:乐山日报  
编辑:刘若辰记者 蔡威  

案件回顾

2012年6月至9月,冷某聘请游某、袁某等人到外地建筑工地从事木工工作。工作完成后,冷某向游某等人出具《欠条》:今欠游某工资13000元,2013年5月30日以内付清;今欠袁某工资15000元,在2013年5月30日以前付清。

然而,两年后冷某仍未支付游某、袁某应得工资。游某二人遂向乐山市市中区法律援助中心提起援助申请,市中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志愿者作为二人的委托代理人,并于2015年2月向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冷某支付劳务费并承担诉讼费。

庭审中,冷某承认欠工资,但称系因甲方工资未付完所致。法院审理认为,劳务提供人向接受人提供劳务活动,接受人应向提供人支付劳务费。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欠条》原件足以证明拖欠劳务费的事实。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判令冷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游某劳务费13000元、袁某劳务费1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

案件点评

工程建设中转包、层层分包的现象十分普遍,因建筑商、劳务公司、包工头互相扯皮,或其他原因导致工人血汗钱迟迟不能兑现的情况时有发生。为进一步保障劳动者及时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震慑恶意欠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恶意欠薪入刑的规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6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第9条: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二)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三)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四)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五)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侵权主张婚姻家庭民事权益的;(六)因交通事故、医疗损害、工伤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或者环境污染等侵权行为造成损害请求赔偿的;(七)因使用伪劣化肥、农药、种子、农机具和其他伪劣产品造成损害请求赔偿的;(八)劳动者(雇员)与用人单位(雇主)发生争议,请求保护劳动(民事)权益的;(九)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十)依法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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