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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不实引纠纷 消费维权促和解

http://www.scol.com.cn  (2016-12-09 09:07:19)  来源:乐山日报  
编辑:刘若辰记者 蔡威  

案件回顾

2015年11月,消费者李某在乐山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订购某品牌汽车一辆。当日,双方签订了一份《汽车销售合同》,约定汽车价款为60万元。

2016年1月,李某按照对方要求购买了新车交强险、商业险等共计17000余元,并为新车办理了临时牌照。然而,当李某提车时,却发现车辆没有宣传册上应有的方向盘和换挡手柄实木配置、中控台木纹装饰配置。李某遂提出质疑,并拒绝支付剩余车款。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多次协商不成后,李某向市中区消委会提出投诉。

2月份,市中区消委会主持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该公司负责在4月1日前更换一辆符合宣传册上展示的车辆给消费者;由该公司负责新车购买保险款项;由该公司负责新车3次常规厂家规定的普通保养。

案件点评

本案中,引发纠纷的根本原因在于,经营者因自身原因未能向消费者提供关于商品的真实、全面信息。知情权是消费者享有的法定权利,提供商品和服务真实信息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本案中,经营者未能履行提供商品的真实信息的法定义务,导致纠纷发生,造成了消费者的损失,最终承担了相应的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第1款: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20条第1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23条第2款: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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