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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粉买卖存欺诈 退一赔三解纠纷

http://www.scol.com.cn  (2016-12-02 09:38:14)  来源:乐山日报  
编辑:刘若辰记者 蔡威  

案件回顾

近日,消费者车先生在市中区某奶粉店购买了18罐幼儿配方奶粉。回家后,车先生无意间发现,该批奶粉为非卖品,系商家用标签将“非卖品”三个字遮挡后销售。

车先生认为,经营者采取欺诈形式将非卖品冒充正品销售,遂要求该奶粉店退货并赔偿损失。但是,经营者认为,该批奶粉有相关质量检验报告,不存在质量问题。双方争执不下,提请市中区消委会调解。

乐山市市中区消委会依法对该投诉进行调查。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经营者退还消费者购买奶粉的全部价款,并支付给消费者购买价款3倍的赔偿金,补偿消费者误工费及交通费用。

案件点评

本案中的经营者以“非卖品”冒充正品奶粉出售,其行为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列举的典型欺诈消费者的行为。经营者不诚信经营,欺诈消费者,最终还得为自己的行为“买单”。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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