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乐山市中区某厨具厂主要从事铁锅生产和销售。2015年起,该厨具厂为了促销其铁锅产品,在生产的铁锅上擅自标注“部优”、“省优”质量标志,并对外进行销售。
据调查,该厨具厂未获取“部优”、“省优”质量标志。因此,工商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责令该厨具厂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一万元。
案件点评
虚假宣传是指商品宣传的内容与商品的客观事实不符。引人误解的宣传是指可能使宣传对象或受宣传影响的人对商品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的联想,从而影响其购买决策的商品宣传。本案中,某厨具厂法律意识淡薄,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构成虚假宣传的违法事实。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第24条: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