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赚些许小额的运费,黄某、岑某、沈某受雇帮人托运假烟,受到法律的制裁。近日,井研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对三名被告人均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4年下半年,深圳一潘姓男子(在逃)结识三被告人后,委托三人为其运输卷烟到乐山交给下家,并向三人承诺如果被查获,不要三人赔偿。三人为贪图小利挣运费,多次为潘某运输卷烟,并将所获运费予以均分。2015年11月30日,张某某与被告人黄某电话联系后,黄、岑、沈再次从深圳为张某某运输卷烟回乐山。途中,张某某与黄某多次电话联系所运烟草到达位置。12月3日,当客车行至井研县三江镇境内,被井研县公安局民警及井研县烟草专卖局稽查人员挡获。从三被告人所驾客车内查获云烟(紫)、玉溪(硬)等不同品牌的走私、伪劣卷烟共计1705条。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262080元。案发后被告人黄某、岑某、沈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的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井研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岑某、沈某违反国家规定,明知所承运的物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但为非法牟利而为他人异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提供运输的便利条件,危害了国家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的实施,其行为触犯非法经营罪,鉴于三被告人主动投案,并且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雷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