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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要解除 书面通知应提前

http://www.scol.com.cn  (2016-07-26 09:14:52)  来源:乐山日报  
编辑:刘若辰记者 蔡威  

案件回顾

2013年6月1日,苏某与某纺织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辅助工。

工作期间,该纺织公司为苏某缴纳了工伤保险。2013年8月1日,苏某在纺织车间的清弹机上做清洁时,被刺辊挂伤右手指,当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同年9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苏某为工伤。同年12月,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苏某为伤残10级。2014年6月,苏某因对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认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纺织公司支付2013年12月23日至2014年5月30日合同期满终止之日期间的报酬。

经人民法院审查:苏某在受工伤出院后,没有接到过该纺织公司要求其上班的通知,也没有接到过解除合同的通知。而用人单位如需解除劳动合同,应书面通知劳动者。故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判决苏某与该纺织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4年5月30日期满终止。

案件点评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合同期满劳动关系才终止,如需提前终止,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苏某因工受伤,某纺织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苏某因工伤产生的相关费用。苏某出院后没有接到过该纺织公司要求其上班的通知,也没有接到过解除合同的通知。因此,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苏某与该纺织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当认定于2014年5月30日合同期满终止。

根据认定,在此期间的劳动报酬应由用人单位负担。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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