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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汽油找人麻烦 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http://www.scol.com.cn  (2016-03-24 09:18:24)  来源:三江都市报  
编辑:刘若辰  

  日前,58岁的景建宏,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沐川县人民法院受审。

  因经济纠纷他泼人汽油

  事情还得从2012年说起,当时,景建宏与犍为县的李某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协议中明确了双方的义务,但在约定期限内,李某没有履行协议中载明的事项。

  景建宏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了法庭。

  2014年1月,犍为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判决,责令李某支付景建宏剩余股权转让款以及违约金。

  之后,景建宏对判决书中认定的违约金金额不服,上诉,2014年6月,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景建宏仍旧不服,他决定去找李某的麻烦。

  2015年2月18日(农历大年三十)早上,景建宏将3瓶液化气罐以及17瓶装有汽油的玻璃酒瓶,装到了自己的面包车上。

  随后,他驾车到犍为县泉水镇李某的家附近。

  到达目的地后,他向当地一村民打听李某是否在家中。村民问其找李某有何事,景建宏毫不避讳地表示:“要找他的麻烦!”

  该村民立即将此事告诉了李某,李某迅速报警。

  当日中午1时许,当地民警赶至李某家附近,发现景建宏车内载有大量汽油,在初步了解情况后,民警将车内汽油处理完毕,并劝景建宏回家。

  当日下午5时许,景建宏又驾车返回李某家附近,其车内装了3瓶液化气罐,另外还有2个装有汽油的玻璃瓶、2个温水瓶。

  当晚,在李某家中团年的人,有大约70人。

  李某担心景建宏威胁到自己的安全,遂叫旁人开了一辆车到其家的附近,用车将通往自家的路堵住。

  当晚7时许,李某家中准备放烟花,附近的村民也跑来围观。

  在附近蹲守的景建宏,得知李某家要放烟花后,就携带装有汽油的温水瓶和玻璃瓶,朝李某家中走去。

  李某的家人吴某某发现景建宏后,觉得其形迹可疑,便上前询问:“你在这里干什么?”

  “我要弄人!”

  “你要弄哪个?”

  “我哪个都要弄!”景建宏说完这句话后,就把温水瓶里的汽油泼到了吴某某的衣服上。

  随后,吴某某及其他人上前将景建宏控制住。

  民警赶至现场将景建宏抓获。

  经鉴定,温水瓶、玻璃瓶、吴某某衣服均检测出汽油成分。

  为啥带危险物品他说是用于野炊和照明

  日前,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沐川县人民法院审理该案。

  在庭审中,景建宏表示,自己装载汽油瓶、液化气罐的目的,是为了野炊、照明、捉黄鳝……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景建宏因经济纠纷,携带装有汽油的玻璃瓶、温水瓶以及液化气罐等危险物品,开车至正在团年的李某家附近,欲找李某的麻烦,放任其行为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对于被告人辩称其装载汽油瓶、液化气罐的目的,是野炊、照明、捉黄鳝,不符合常理,也与查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

  此外,庭审中,被告人及辩护人辩称,没有放火就不构成本罪。

  法院认为,该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公诉机关并没有指控景建宏实施了放火行为,并且本案涉及的危险方法是指除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方法,一经实施就可能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本案据以定罪的事实是,景建宏实施了开车携带大量液化气罐、汽油瓶等物,至正在团年的李某家欲找其麻烦的危险行为,该行为危及不特定人的安全,因此法院对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该意见不予采信。

  据此,根据被告人景建宏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一审判决:景建宏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承办法官:本是一件民事纠纷,但当事人没有正确处理和对待,反而采用极端方式影响公共安全,这种不顾后果的行为,给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了威胁,同时也害了自己。(文中当事人人名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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